2. 有關殘疾證明文件必須於最近6個月內所簽發,並列明申請人的殘疾類別及有關殘疾情況可能持續的時間。有關殘疾證明文件舉例如下:
(i) 由香港註冊的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簽發的殘疾證明;
(ii) 由香港註冊的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簽發的「傷殘類別證明書(CRR4)」(表格已夾附於本申請表內);
(iii) 由教育局資助的特殊學校、社會福利署資助的康復機構或職業訓練局轄下展亮技能發展中心的主管簽發的「傷殘類別證明書(CRR4)」(表格已夾附於本申請表內);
(iv) 由運輸署簽發的殘疾駕駛人士證明;或
(v) 由社會福利署簽發的殘疾人士證明(如申請人為傷殘津貼受惠人或喪失100%謀生能力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受助人等,可填寫夾附於本申請表內的「授權向社會福利署查核資料同意書」(CRR/SWD1),以授權檔案室向社會福利署查核申請人的殘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