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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登討論區管理員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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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有無熟公司法巴打可以解釋點解中聯辦買樓唔使俾印花稅?
45 個回應
竹松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m/finance/realtime/article/20190224/59296969?fb_comment_id=fbc_1886314644829028_1886429804817512_1886429804817512

根據《印花稅條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包括財政司司長、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社署署長、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均獲豁免印花稅。中聯辦今次購入凱滙20個單位,可免繳15%買家印花稅(BSD)及15%雙倍印花稅(DSD),料慳稅逾7,400萬元。

如果係中聯辦買, 無野好講。 法例話得就得。

但係而家係"新民置業有限公司"買樓, , "新民置業有限公司"係香港註冊公司, 雖然中聯辦係股東(甚至可能唔係, 唔得閒俾十幾蚊查佢冊), 但係根據公司法, “有限公司”同“股東”係兩個個體(entity), 法例只係寫明”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包括財政司司長、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社署署長、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的任何人“, 無話”中央人民政府所持有之公司 / 國企“都可以獲豁免印花稅。


#good2#6    #bad#0  
標籤:
皇親國戚有特權, 香港變左人治好耐, 你challenge唔到佢


除非佢再次釋法, 否則係釋法前, 佢都係要跟法例辦事。


中聯辦可能做擔保,或者寫張公函,大陸佬做呢啲無死錯人


中聯辦可能做擔保,或者寫張公函,大陸佬做呢啲無死錯人

不論中聯辦係唔係股東, 董事, 擔保。。。。只要物業持有人係”新民“, 而唔係”中聯辦“, 就已經唔符合法例所規定。


政府班好樣夠膽叫共狗交稅咩


中聯辦可能做擔保,或者寫張公函,大陸佬做呢啲無死錯人

不論中聯辦係唔係股東, 董事, 擔保。。。。只要物業持有人係”新民“, 而唔係”中聯辦“, 就已經唔符合法例所規定。

法例?
隻眼開隻眼閉㗎嘛!
至於對咩人至會開眼?
大家心照啦!


殖民地想問宗主國攞錢?_?


"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的任何人" 可能呢到走?


"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的任何人" 可能呢到走?

買樓算係行使職務? [fuck]


中聯辦可能做擔保,或者寫張公函,大陸佬做呢啲無死錯人


見到封野,無人夠膽收稅O:-)


[369]


中聯辦可能做擔保,或者寫張公函,大陸佬做呢啲無死錯人

不論中聯辦係唔係股東, 董事, 擔保。。。。只要物業持有人係”新民“, 而唔係”中聯辦“, 就已經唔符合法例所規定。

法例?
隻眼開隻眼閉㗎嘛!
至於對咩人至會開眼?
大家心照啦!

https://media1.tenor.com/images/c760503b3b76ca0f075c4048290a8af9/tenor.gif


2019年啦,仲大驚小怪咩,接受同化嘅事實啦,一係你拎把刀斬佢老母冚家產


中央派駐官員唔受法例監管#good# #good#
八府巡案#good# #good#


宗主國買樓唔使你教:-[


2019年啦,仲大驚小怪咩,接受同化嘅事實啦,一係你拎把刀斬佢老母冚家產

同化,你傻的嗎。
人地黎殖民,係統治者,同咩化:o)


嗱 人地無話唔比
係你班狗唔敢吠
唔敢收咋


唔係唔洗比,係20個單位當為一個單位咁比


SDO s41(1)(aa)講咗
42.與政府訂立的某些租約等的寬免
(1)本條適用於由 ——
(aa) 中央人民政府或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行事的任何人; (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增補)


不過我建議你寫個email畀稅局, 睇吓佢點答:)


https://d2e7nuz2r6mjca.cloudfront.net/2017/3/1490601917_oU-1280w.jpg


黨大於國呀 DLLM
佢交完稅之後香港咪又係俾番黨


黨大於國呀 DLLM
佢交完稅之後香港咪又係俾番黨

做少樣節省手續成本#adore#
英明#adore#


除非佢再次釋法, 否則係釋法前, 佢都係要跟法例辦事。


唔係講笑, 我覺得你呢個疑問相當合理 :O 真係應該問下稅局

btw, 成班疑似五毛入黎亂 spin 意識形態, 可能你問中左要害 #hehe# #hehe#


SDO s41(1)(aa)講咗
42.與政府訂立的某些租約等的寬免
(1)本條適用於由 ——
(aa) 中央人民政府或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行事的任何人; (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增補)

小弟真係唔識, 但係就咁睇佢仲有一句:

與第43(1)條所不適用的人(另一方 )訂立的租約或租約協議(第39條所適用的文書除外)。

好似唔關賣樓事。

似乎講買樓又有提到中央人民政府既得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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