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下林作洗唔洗坐,之後先慢慢決定番唔番,你急佢唔急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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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告係串謀詐騙 林作 陳怡, 有直接介紹客交易收錢OR分錢, 就會被告
如果純粹收錢廣告宣傳, 就多數無事
莊思敏肥媽有無犯罪都未知, 犯罪引導也只是網民睇法 , 可以唔理
根據Cap 615.(2022年修例)
第(3)(a). 收commission 可能要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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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 615
第2分部經營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的限制
53ZRD.經營虛擬資產服務業務須領牌照
(1)任何人不得 ——
(a)經營提供任何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或
(b)顯示自己經營提供任何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
(2)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虛擬資產服務的持牌提供者。
(3)在不影響第(1)款的原則下,任何人不得 ——
(a)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或
(b)顯示自己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
(4)凡持牌代表代其主事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而該持牌代表就該項虛擬資產服務獲發牌,則第(3)款不適用於該持牌代表。
(5)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a)或(b)款,即屬犯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0;或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6)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a)或(b)款,即屬犯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0;或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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