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笑語取材自經濟學家 Walter Block 在一場有關美國反托拉斯法 (即反壟斷法) 的研討會發言:
在美國某個監獄,有三個罪犯交流坐牢的原因。
A 說:「我把價格定高了,他們控告我操縱定價。」
B 說:「正好相反,我因為定價太低,他們告我掠奪性定價。」
C 說:「而我則因為定價定得與別人一樣,他們告我合謀定價!」
https://youtu.be/h0N8npSd-_s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的幾個特色:
1. 售價比同行高 -- 濫用壟斷地位,開罰!
2. 售價比同行低 -- 掠奪性定價(predatory pricing),若是國際貿易還多一條「傾銷(dumping)」罪,開罰!
3. 售價跟著同行走 -- 聯合行為/串謀定價(conspiracy pricing),開罰,而且罪更重,要是有參加什麼「同行公會」「業內聯誼會」被抓到,還可能有刑責!(友達那幾個高階經理人就是被控告串謀定罪抓去關的)
不曾參加任何同行聚會搞孤僻就沒事?錯!價格跟著同行走,法律上政府照樣「擬制」你有勾串通謀行為,照樣開罰照樣抓去關!
4. 透過政治黑手,以政府力量達到壟斷效果(例如工會聯合談判勞動條件、行業組成證照制度、規格標達到少數廠商才可能得政府標、透過工廠法/衛生法規排除財力不夠的競爭對手...等等行為) -- 不罰!
5. 反托拉斯法最重要的眉角 -- 市場定義(market defintion)
可以把市場定義得很大,你就顯得很小,就沒有monopoly power;也可以把市場定義得很小,你家巷口的水果攤都可以構成濫用壟斷地位!
不信?有個美國經典判決,被告是在某州經營滑雪場的,法院硬生生把市場定義成:「就是被告所在的那個山頭」,罔顧該州還有幾十座山都有人經營滑雪場,然後認定被告漲價行為是濫用壟斷地位,開罰!
當年我在美國法學院讀碩士,我的反托拉斯法老師就是Obama的顧問之一。當時常私下找我談各種經濟學相關問題(我這老師經濟學真是很弱)或參加反托拉斯相關的智庫會議,有天在其辦公室談到Google有沒有濫用壟斷地位。
我反問:「這要看你怎麼定義Google的市場範圍?如果僅限於資料搜尋,Google的確很大卻是間接收費,使用者免費使用,相對於路透社、WestLaw或Bloomberg這種都提供專業特殊領域且收費昂貴的資料搜索服務之對手來說,你很難說『免費提供』究竟侵害了消費者什麼權益。
如果用廣告業來看Google,全部廣告業都納入的話,Google還不到壟斷地位;但如果僅看線上廣告,Google當然有壟斷地位,但並非沒有競爭...」
教授打斷我:「我們(咦?)已經決定開罰了,市場定義當然不能太大,而且要定義在Google有拿錢的廣告業方向...」
科科
反托拉斯法真是好棒棒,養活一堆律師、法官跟擔任專家證人的經濟學家們哩~
#然後有人說美國是法治國家而中國是人治國家
#我只能說:你一定不懂Sherman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