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會成員、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本台訪問時強調「言論自由有界線」,又指「發表煽動文字」罪的重點在於,言論「有相當可能性」令社會對於政府產生「憎厭」或者「敵視」感覺,如果只是表達訴求不會觸犯法例;另外,假如言論引起公眾對某一個群組產生「憎厭」或「敵視」,如「黑警死全家」就有機會犯法。
湯家驊說:涉及的言論應該是極端和令人聯想到「憎恨」情況,如那些極端和令人齒冷的行為,如言論虛假,令市民對政府有沒有事實根據的敵意。有關的「煽動意圖」,要造成對政府的憎恨。表達政治訴求本身令市民憎恨政府的機會不大。
記者問:界線如何劃定?
湯家驊說:界線是會否令人憎恨別人。
記者問:「黑警死全家」有機會犯法?
湯家驊說:這就是有機會了,因令人憎恨某一個群組。但表達一個政治訴求,不會令人憎恨某一個群組。
就「8.31打死人」的言論,早前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和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先後稱,有關言論會觸犯《國安法》。今次快必被捕事件中,「8.31打死人」再被列為犯罪證據,市民是否不可以再說「8.31打死人」?
湯家驊這樣說:要視乎用意在哪裡。大家要知道(8.31)是沒有死人,如果沒有死人,就說某一個人去謀殺人,是否令人產生憎恨呢?我覺得要視乎用詞或意圖,是否有機會令人憎恨所針對的人的情況。
不過,法律學者戴耀廷受訪時稱,撇除人權法在外,單從「發表煽動文字」罪條文本身,發表「黑警死全家」、「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反抗」的用語未必構成犯罪。
戴耀廷說:相關言論是否有帶來憎恨,或者藐視特區政府,是要對「香港特區政府」被憎恨和藐視,而非「香港警隊」。在第9條第1D,引起居民間的不滿,或者離叛,或者第1E,引起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或敵意,這「黑警死全家」可能會涉及到。但「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反抗」,這些似乎很難放在這裡。另有一個關鍵點是,當中談及「香港居民間」,是「居民與居民」之間,即居民是以公民身分,「不同階層的居民間,是以一個公民和居民身分,但警察行使職務時,他已是另外一個身分,他又不是代表整個香港特區政府,他又不是以香港公民身分行事,我撇除人權法外,看條文本身可能未必構成罪行。
戴耀廷補充指,快必會否入罪仍有待法庭如何演繹條文,但認為由於涉及言論自由的問題,「這些演繹應該愈窄愈好,即是對言論自由的影響愈小愈好,這是基本的普通法精神」。他又稱,警方引用有關罪行作出拘捕,是為製造寒蟬效應,但判罰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相近,不算太重,加上現時市民仍甘願冒被捕風險走上街頭抗爭,控罪對
震懾市民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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