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係可以,你有冇出軌都冇影響,係唔係可以攞返一半就睇個官, 前提係嗰啲係咪婚後財產,同埋你有冇離婚前惡意轉走大筆錢?
基本無錯, 細節差少少。
唔係結咗幾耐婚都攞到一半。 如果短期係無一半咁多。 大概12-3年左右就有一半。未到就少D。
所以香港法律好傻的嗎,冇淨身出戶呢一樣嘢, 不過就算係大陸出軌,都有機會攞返少少錢未必一定乜都冇
明明佢比綠帽你帶你都要繼續俾贍養費費, 假設係個契家佬冇養你前妻
去溝有錢人老婆 係咪一個搵錢方向
係
但真有錢人,通常都好講竹門對竹門, 木門對木門, 唔係話你條正氣長多人人哋幾吋就得, 唔係話冇機會細好多
有錢佬多數簽婚前
香港法例唔一定會認
香港法例係認啲唔認啲
📜 香港法律: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 / Pre‑nup)
✅ 最核心一句
香港冇成文法例話婚前協議係有絕對約束力,唔可以直接「自動強制執行」,但而家香港法庭會俾相當大嘅比重去考慮呢份協議
⚠️ 重點分開兩樣嘢:
1. 分居協議(Separation Agreement):呢類一般屬有效合約,同婚前協議唔同
2. 婚前財產協議:唔可以剝奪法庭處理離婚附屬濟助(ancillary relief)嘅司法權,即係法庭永遠有最後話事權,唔可以話雙方簽咗協議就完全排除法庭嘅權力
📌 法庭會俾高比重嘅條件(愈符合,離婚時愈大機會跟返協議內容去分財產)
1. 雙方完全自願簽署,唔存在脅迫、誘騙(例如結婚前夕先突然拎份好苛刻嘅協議出嚟逼對方簽,好大機會法庭唔理)
2. 雙方做足全面資產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唔可以隱藏資產
3. 男女雙方各自有獨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independent legal advice),呢點係非常重要,係法官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
4. 條款唔會造成極度唔公平,例如令其中一方離婚之後完全冇基本生活保障,或者損害細路權益,就算簽咗,法庭都可以拒絕執行嗰啲苛刻條款
🆚 同內地婚前財產協議最大分別
• 🇨🇳內地:只要符合條件,婚前財產約定本身係可以直接約束雙方
• 🇭🇰香港:係離婚程序入面作為一個非常重要嘅參考,最終分配仍然由家事法庭以「公平」作為大原則去判斷,終審法院案例已經確認婚前協議應該獲得相當比重嘅考量(SPH v SA)
💡 實務上常見用途
好多高資產或者跨國婚姻嘅人,結婚前搵家事律師整一份婚前協議,目的唔係保證一定100%執行,而係離婚嗰陣大幅增加法庭按照雙方事前共識去分割資產嘅機會
如果你想,我可以講下婚後協議(Post‑nup)同婚前協議喺香港法律入面嘅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