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可以報得驚
普通襲擊罪(Common Assault)
法例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40條。
法律定義:法律上的「襲擊/毆打」指未經同意對他人施加非法武力,包括潑水、潑飲料、吐口水或扔東西。
後果: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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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例依據:《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7B條。
法律定義:在公眾地方向不願意接受的人(如執行職務的警員、記者、路人)故意針對性潑水,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挑釁衝突。
後果:最高可處罰款 $5,000 及監禁 1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