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現齡21歲的男搬運工涉於約3年前邀請女網友到酒吧喝酒,並將其帶回住所再強姦對方,過程中事主曾表示「唔好」及「放過我」,且試圖反抗不果。該搬運工否認一項強姦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成。案件今日(23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郭啟安判刑時直斥被告破壞事主對他的信任,犯案屬處心積慮及乘人之危,並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本案對事主造成重大持久的創傷,事主甚至曾接受非自願精神科住院治療,終判被告囚6年

被告蕭浩然(現21歲)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於2023年8月26日在大嶼山東涌迎東邨迎悅樓某室強姦女子X。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於收押前曾因焦慮症而看精神科,但表明這與其犯案無關。郭官就此指出香港是高壓社會,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壓力,着被告調整心情,好好接受現實,出獄後重新做人。郭官判刑時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出,本案對X造成重大持久創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影響其人際關係和日常工作等方面,如X易怒,會突然尖叫及投擲家中物品,甚至驚動執法部門介入,更曾接受非自願精神科住院治療等。報告建議X接受持續心理治療,及由社工支援等。
郭官指出本案明顯有加刑因素,被告與X為朋友關係,而他破壞了X的信任,趁X宿醉強行帶她至家中性侵,屬處心積慮及乘人之危,且因一己私慾沒有帶避孕套犯案,雖辯方指被告沒有射精及事主沒患上性病,但被告輕率自私罔顧後果,考慮被告案發時18歲半及當時沒有案底等因素,終判其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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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指,蕭與X於案發前4個月經朋友結識,二人透過通訊軟件及網上遊戲保持聯絡。X於案發當日凌晨約1時應蕭邀請到尖沙咀一酒吧喝酒,在場有被告及其他朋友。X喝了約10杯酒,並因與蕭均居於東涌而在離開時與蕭同乘一輛的士。
蕭在的士上要求司機直接前往他的住所,X曾要求司機前往她家惟蕭表示X喝醉,不用理會她。該的士的行車紀錄儀顯示X上車後曾嘔吐,而被告當時清醒。兩人在約凌晨5時到達蕭的居所,X躺到蕭床上兩次嘔吐,而蕭則撫摸她的胸部及脫去其衣服強姦她,過程中X曾表示「唔好」及「放過我」,並試圖反抗不果。蕭在過程中說他飲醉了,並於約5分鐘後停下及離開房間。醉酒的X事後在房內繼續睡覺,後來發訊息讓朋友來接她,她一見到朋友便抱住對方哭訴。X於翌日報案,蕭於同月30日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