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杜茂森,20歲,報稱為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持香港身份證的內地籍人士,今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並需要普通話傳譯協助應訊。他被控一項發送威脅殺死某人的文字罪,控罪指他於去年(2025年)4月1日愚人節當日,在香港將其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10名人士的信件或文字惡意送出。案件於觀塘裁判法院編號為KTCC648/2025,被告早前已否認控罪,案件其後排期至今日開審。
根據《侵害人身條例》,任何人將其明知為威脅殺死或謀殺任何人的信件或文字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即屬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旦罪成可處監禁十年。
庭上今日播放警方警誡錄影會面片段,被告在片段中承認曾於網上聊天頻道自稱為「Incel(非自願單身)」,並透露曾萌生在校園隨機持刀傷人的計劃。被告聲稱要「確保10名女子死亡,因為她們值得」,並打算刺傷多名男子,理由是無人願意與他做朋友。
片段披露,被告當時計劃於去年4月7日,即大學開學日,在科大校園大堂位置隨機「持刀捅人」,目標是分別傷害30名女性及30名男性。被告在會面中被問及挑選目標的原因時解釋,這只是一瞬間的念頭,他當時未有想過具體如何行凶。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該條例落實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涵蓋以下要點:
定義:恐怖主義行為指意圖強迫政府、威嚇公眾,並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主張,而作出導致嚴重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危害公眾安全或嚴重干擾基礎設施的行為。
資金管制:任何人向恐怖分子或有聯繫者提供、籌集資金,或直接/間接提供財務及相關服務,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香港國安法》第24條:針對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恐怖活動(包括針對人身、破壞交通工具/設施、破壞電力等行為),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最高刑罰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