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唔係唔還 我係唔出券(出唔到)
依家我作為店家,我選擇退訂金
喂你大公司嚟㗎嘛
退錢去會計部排隊啦
好多paper work
起碼三年後先退啦

- 流蛇,債仔完美示範 “憑實力借,點解要還” ,死心未?
![[sosad]](/faces/sosad.gif)
想人還錢都要俾空間時間
一路催催催 催到又跌幾千銀
又有壓力又唔舒服 點還?
真 我一路都講 出數比人 要人還得輕鬆 先互惠互利 咁先會雙贏 我當時出數比行家都出9000 分13個月收番13000 每個月1000 咁先真正有賺
你短期內想回本加賺一萬 你真係大想頭。。。。
點解你唔敢咁樣同天晉講
又要食人罰款乖乖地還

我鍾意還財仔 財仔係朋友
拿...唔好話我唔提你
你還A, 唔還B, 咁更大機會中「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你提左AI比既第二點,我就提下第一點啦
在香港法律框架下,這種「先以半價吸引人購買,再以無法交貨為由,只退回原價(即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的行為,表面上雖然看似「沒有金錢損失(因為退了款)」,但實際上已經涉嫌觸犯嚴重的刑事罪行。
這類行為主要會觸犯以下兩條法例:
1.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不當地接受付款」
這是最直接相關的罪行。根據條例第13I條,商戶在接受預付款項(如購買禮券)時:
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
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能在指明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
關鍵點: 商戶不能以「已經退款」作為免責藉口。法律看的是接受付款的那一刻,商戶是否有誠意和能力履約。如果商戶根本是利用「半價」作為誘餌(類似無息貸款或集資),並在收錢時就知道自己無法提供禮券,即屬違法。
最高刑罰: 罰款 500,000 元及監禁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