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完新聞都唔係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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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個人叫阿明,他用電腦駭客技術攻擊了政府的數據庫。
第一部分:特首發證明書認定
原本,這可能只是一起普通的「非法取用電腦」刑事案。
實際操作: 特首看過報告後,認為阿明攻擊政府系統的目的是為了癱瘓政府運作,影響社會穩定。於是,特首簽發了一張「證明書」,上面寫著:「阿明這個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
結果: 有了這張證明書,阿明的案子立刻從「普通刑事案」升格為「國安案件」。警方可以扣留他更久、他很難獲得保釋,而且案件會由國安指定法官來審理。
第二部分:交替罪行一併視為國安罪
現在案件開審了。檢控官(控方)控告阿明兩條罪,一條是主罪,一條是備用的「交替罪行」:
主要控罪(國安罪名): 境外勢力間諜罪/危害國安的破壞行為。
交替控罪(普通罪名): 刑事損壞罪(即普通打破東西或搞壞電腦系統)。
為什麼要這樣告? 因為控方擔心,萬一法官最後覺得「阿明是間諜」的證據不夠強,如果不設備用罪名,阿明就會被無罪釋放。所以加上「刑事損壞」這條普通罪,確保就算間諜罪不成立,阿明搞壞電腦還是得坐牢
在「新法例」通過前:
如果法官最後說:「證據不足,阿明的間諜罪(國安罪)不成立!但他的確搞壞了電腦,所以刑事損壞罪(普通罪)成立。」
這時,阿明就只是個普通犯人。他服刑時可以因為行為良好獲得正常的假期減刑,很快就能出獄。
在「新法例」通過後:
因為這兩條罪是在同一個案子裡,只要主要控罪涉及國安,那條備用的「刑事損壞罪」也會被一併視為國安罪行。
結果就是:即使法官判阿明間諜罪不成立,只判他刑事損壞罪成立,阿明在坐牢時,依然必須套用「國安法」的超嚴格標準——他無法因為行為良好而輕易獲得假釋或減刑,必須關滿更長的時間。
From Gemi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