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款係捐俾災民
應屬於災民的
用善款買業權
即係用自己錢買自己物業?
咁一係咪收購囉
居民自己分左啲捐款佢,然後自己同保險公司deal 十年八載,中途自己畀租搵地方住,咩都自己搞掂最公道
保險公司根本無需要DEAL , 因為已經賠足廿億出去, 要追究既承建商一定執笠無得跟, 最多政府刑事拉人,
事實上石峽尾大火, 港英政府都係安置班災民根本就無乜野所謂賠償
根本依班人就貪得無厭, 即使拎廿億保險加捐款根本唔夠去維修果幾楝燒過既危樓,
最好就係政府乜都唔好理, 合資格就安置公屋, 保險同捐款就比返晒D 業主, 再出修葺令監管佢地維修返果幾楝樓, 先比佢地入返去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