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勿論英美等common law國家既政府都有civil immunity, 聲稱政府因為inaction所以就有責任賠償根本係幼稚得可笑. 政府失職, 後果係政治責任, 你可以上街遊行要求落台(雖然今時今日香港係呢方面實在倒退), 但如果你想民事責任, 請自己去法庭起訴. 法庭判政府有責任, 我地呢班納稅人俾得心服口服. 如果無, 或者你唔肯去法庭, 咁請你自行承擔你既私人物業既價值責任. 唔通我聽日架車泊係街度撞到我又可以話因為政府無理過我要求加強執法違法車輛而要求政府賠償?
你up乜春呀? 1999
am牌等政府車輛咪有機會係政府責任囉
去法庭起訴邊個?咁重大嘅事件,律政司基於公眾利益,有權介入接管
呀納稅人係咪覺得好開心呢?
心服口服
根本係幼稚得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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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係政府車輛撞倒人, 作為tortfeasor自然有法律責任. 但你而家係話政府放火咩? 你係話佢不作為/失職. 如果你話失職無問題, 你咪去抗議要求下台囉, 完全係你言論自由同示威自由(雖然調查結果都未出黎我睇唔到你點樣要任何人下台). 但政治責任同民事賠償責任完全係兩回事, 你似乎連呢個最基本既概念都未有.
至於你講所謂「律政司基於公眾利益,有權介入接管」就直接曝露左你根本唔知自己講緊乜. 「律政司介入」五個字既context係私人刑事檢控案件中由律政司介入咁解, 目前你有私人檢控案件咩? 介入乜鬼? 定係你以為律政司可以取代業主既standing去作出民事起訴?
你都係讀多少少書再黎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