搵個妹買實中硬
究竟係咩操作

✅ 案件全貌(你記得嘅細節全部吻合)
• 時間:1994–1998年(英治時期,1997回歸前)
• 股票:湯臣集團(0258.HK)、奔達國際(後改名世貿集團)
• 人物:
◦ 被告:湯君年(湯臣主席)、徐楓(佢老婆)、何鴻燊(股東/前主席)、邱達昌等
◦ 辯護律師:祈理士(John Griffiths)——1979–1983年香港律政司(英治時期前律政司,御用大律師)
• 罪名:串謀訛騙、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當年轟動全港,叫「湯臣案」)
• 結果:1998年聆訊82日,所有被告(包括何鴻燊)全部無罪釋放
而家仲有大堆冇人敢認頭嘅湯臣股票, 至少值幾廿億
唔可以將兩件案相比 -
1. 湯臣事件並非單純內幕交易, 案情主要係商業詐騙, 而當年内幕交易只屬民事
2.
2003年4月1日之前被揭發內幕交易只會進行獨立
民事研訊, 民事只係罰款及制裁, 但
2003年4月1日開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V 部,
內幕交易屬刑事罪行, 刑事罪行可能會判監, 黃生犯案係2017年
3. 湯臣事件案情極度複雜, 而律政司及ICAC在法律舉證與複雜金融架構的定義上, 存在重大技術漏洞, 因此法庭認為
控方舉證未達「無合理疑點」門檻, 最終撤控
至於今次内幕交易案 -
A. 如果罪成, 留案底就一定, 利潤要交出, 至於是否要即時入獄就視乎個官覺得案情是否嚴重, 交易獲利多少與及被告是否認罪及有悔意
B. 今次涉及百萬元利潤, 唔係小數目, 加上被告唔認罪, 及以不合常理辯解, 如果罪成, 唯一免入册機會就係個官認為被告年紀大不宜監禁, 但留案底及緩刑就免不了
C. 罪成之後亦有可能被證監會民事起訴不誠實市場行為, 罰款金額可能非常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