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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與12歲女友非法性交 而且沒有使用避孕套 男學生僅判囚2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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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粉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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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26歲的設計學校男學生,於兩年多前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女童並成為情侶,其後兩度與女童性交,且沒有使用避孕套。女童於分手後向父母透露性交一事終揭發事件,該男生其後到警署自首。該男生早前承認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今日(11日)於區院接受判刑。法官周燕珠稱,被告在事主父親作警告後仍不知自制,其行為對事主造成深遠影響,法庭有責任保護心智仍未成熟及脆弱的兒童,終判處被告入獄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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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26歲、報稱設計學校學生的被告曾嘉浩,承認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因當時覺得X「好靚,外表吸引佢」而喜歡X,被告沒有使用恐嚇、利誘或暴力,本案屬單次事件,被告亦無孌童癖。周官則關注被告於報告中竟指,以為X是15、16歲。辯方回應指,被告最初見X的身高及說話態度等令他認為X不只12歲,惟經X的父親確認只有12歲後,被告仍與X非法性交。辯方亦呈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向X及其家人道歉,並指已深感懊悔,承諾不會再犯。

周官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她在事發後的兩年間仍飽受精神創傷,影響與母親的關係,事件對X的日常生活質素及學業表現造成影響,更有自殺傾向,對X造成深遠影響。至於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其重犯機會屬中至高。周官指,被告與X有11歲年齡差距,X的父親已作出警告,但被告仍未能自制而發生性行為,且兩次均沒使用保護措施。而本案控罪性質嚴重,周官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心智仍未成熟及脆弱的兒童,終判處被告入獄26個月。

案情指,案發時12歲的女事主X於2023年11月至12月認識被告,不久後成為情侶,當時被告23歲。X的父親於翌年1月得悉被告與X的關係,提醒被告指X年僅12歲,並警告不要性交。同年2月16日,X致電父親,指與被告吵架並已分手,她表示曾與被告性交,表現激動並堅持報案。

其後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於將軍澳善明邨的家中,以及在東莞樟木頭與被告性交。X的父母致電被告查詢,被告道歉並承認曾與X性交。3人之後見面,被告進一步承認曾在無使用避孕套下與X性交。X的父親之後將事件告知X的學校社工,社工通報後由執法部門跟進。X在2024年2月23日的錄影會面中稱,在同年1月初某日,她與被告在將軍澳善明邨某單位在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而在同年2月9日至12日間,X一家三口及被告一同前往東莞樟木頭,被告與X同住一個房間,2人於2月11日在樟木頭某單位在X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被告於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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