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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業主遭前女友追討90萬元援助作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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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樓換樓計劃「揀樓」在即,宏道閣某單位男業主月前遭前女友入稟,聲稱2人達成協議,前女友以男業主名義覓來的政府撥款和私人捐款援助均給予前女友作首期置業,又指控男業主收款後反口,追討籌得的90萬元。男業主反斥對方藉本案騷擾自己,引致無法參加樓換樓計劃。區域法院法官廖文健上周五指前女友無法說明2人如何達成協議,亦無任何文件證據,協議不可信納,明顯無事實支持,裁定前女友敗訴。

原告指雙方有口頭協議將籌得資助全數歸女方買樓
原告為胡淑玲,被告為郭家和。判詞交代被告和其父親1983年購入大埔宏福苑宏道閣物業,聯名共同持有,被告父親1995年去世後,被告成為物業唯一業主。去年11月宏福苑火災後,政府今年2月21日公佈長期安置方案回購宏福苑業主的業權,業主也可以參與政府特設的「樓換樓計劃」,參加樓換樓計劃的業主可以選購政府的資助房屋。

原告被告2人曾是情侶,後來鬧翻。原告今年5月中向被告申索90萬元另加利息,指稱被告以宏福苑宏道閣業主身份,於去年火災4日後用口頭協議方式,「叫我盡力用佢名去找災民資助,成功即會全數畀我作首期置業,除咗佢承諾,我亦居上址,係住戶災民也應同受惠。郭生承諾用以上物業抵押。我仲有郭生簽嘅以下物業書面抵押契,後我總共刮到政府+私人共90萬,我以上講嘅全有證據但郭收款後反口拒絕付我,違反協議契約,我感被騙亦因此反面無奈提告追索償,我全有證據紀錄」。


#good2#4    #ba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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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受原告官司影響無法參加樓換樓計劃
被告7月起存檔誓詞,否認原告說法指全屬捏造,原告沒有存檔任何申訴陳述書,非真誠提控,只是藉著本案騷擾被告和其家人,並指原告人申請在土地註冊處針對宏道閣物業登記本案令狀,令被告無法參加政府的樓換樓計劃,嚴重地損害權益。原告上月申請暫緩聆訊以待等候法援申請結果,而且認為沒有責任遷就被告在政府樓換樓計劃中的時間表。廖官當時回應指因為政府的樓換樓計劃,將會在本月讓參與者選擇新樓單位,故需要盡快裁決本案申索會否影響物業業權,拒絕暫緩本案。

官指原告申索無事實及證據支持
廖官上周五考慮過原告提出的證據後,認為其申索沒有任何事實支持,解釋指原告對雙方如何達成協議語焉不詳,完全沒有交代在去年11月30日的甚麼時候、在甚麼地方、以甚麼形式與被告達成協議。如果協議屬實,原告不可能完全不能說明如何達成協議。廖官續指原告也完全沒有說明何以被告要達成協議,被告物業在火災中燒毀,訴諸常理,被告本人需要政府撥款和私人捐款援助,然而原告卻聲稱被告完全放棄可以獲得的政府撥款和私人捐助,把款項全部給予原告作首期,更進一步把物業抵押給原告,並且簽署書面抵押契,故廖官認為協議不可以信納。

再者廖官指原告無法展示任何文件證據,支持原告以被告名義向政府和私人單位籌得90萬元款項,也無法展示所謂「書面抵押契」。廖官終認為原告案情沒有可能信納,明顯地沒有事實支持,申索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並且濫用法院程序,剔除原告申索並撤銷本案,裁定原告敗訴,須付訟費。

案件編號:DCCJ2445/2026
法庭記者:陳子豪

https://www.stheadline.com/society/3612648/%E5%AE%8F%E7%A6%8F%E8%8B%91%E6%A5%AD%E4%B8%BB%E9%81%AD%E5%89%8D%E5%A5%B3%E5%8F%8B%E8%BF%BD%E8%A8%8E90%E8%90%AC%E5%85%83%E6%8F%B4%E5%8A%A9%E4%BD%9C%E9%A6%96%E6%9C%9F-%E5%AE%98%E8%A3%81%E5%AE%9A%E5%89%8D%E5%A5%B3%E6%96%B9%E6%95%97%E8%A8%B4%E6%8C%87%E7%84%A1%E4%BA%8B%E5%AF%A6%E6%94%AF%E6%8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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