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行人涉亂過馬路的傳票案,經 91 天審訊裁定被告無罪,但指兩名辯方律師虛耗法庭時間,下令兩人須付約 62 萬元訟費。兩辯方律師梁耀祥、侯振輝民事起訴何麗明和檢控人員等 4 人聯合拖延審訊,要求賠償共約 2,140 萬元。

梁耀祥曾在庭上質疑裁判官的精神狀態,被何麗明認為出言侮辱並罕有地簽發拘捕令通緝。何麗明在案件裁決時指責辯方拖延時間及提出缺乏理據的陳詞,頒令梁耀祥及侯振輝需自行承擔合共62萬1000元的虛耗訟費。兩名律師不服訟費命令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最終裁定兩人得直,撤銷該項訟費令,兩人隨後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高達2140萬元的索償。
上訴庭在撤銷訟費令的書面判詞中,嚴厲批評何麗明偏袒,未能妥善管理審訊及履行迅速公正審案的職責,並指出其要求被告繳交保釋金及通緝大律師等決定極不合理。同時,上訴庭認為控方外聘大律師及兩名辯方代表均沒有盡責協助法庭,直指三方對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均有責任。
除何麗明外
3 被告申剔除訴訟兩名原告依次為大律師梁耀祥、律師侯振輝。4 名被告依次為時任控方外聘大狀關文渭、處理涉事交通傳票案 ESS39884/2016 的律政司人員、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及律政司司長。
高院周五處理由律政司一方,即第二和第四被告的剔除訴訟傳票申請。另兩被告沒到庭,由法律代表應訊。關文渭一方早前亦已提出剔除申請;何麗明一方則沒申請。
律政司一方:原告涉濫用程序高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問,目前第二被告並未獲辨識身分,只提及是處理該案的律政司人員,問律政司一方的代表會否知道該人的身分?律政司一方稱知道,但提出事件與該人員個人無關,因當時該人是受聘於政府、行使政府指示。
律政司一方亦指,剔除申請的主要基礎是兩名原告涉濫用程序,因兩人對被告的指控,涉重提多項先前已在法庭處理過的議題、構成「間接挑戰」(collateral attack)。律政司一方亦申請屆時把兩被告的剔除訴訟一併聆訊。
官下令兩原告 7 月回應原告方不同意剔除申請。梁耀祥反駁指本案不涉濫用程序,認為原告可以對律政司的理據挑戰,亦反對把剔除訴訟一併聆訊,因若自己要同時應對兩被告會倍感壓力。
官質疑梁入稟時,已是把 4 人放在同一份入稟狀作出起訴,而沒有拆開 4 案,認為是梁自己的選擇,現時卻說把聆訊一併處理會增添壓力,兩做法顯然矛盾。
官遂下令兩原告在 7 月 9 日前就律政司一方的剔除申請,向法庭存檔回覆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