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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製作具煽動意圖紙張拋出屋外55歲地盤工煽動罪入獄10個月收回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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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探

地盤工人在2024至2025年間的國慶翌日及立法會換屆選舉前兩日製作具煽動意圖的紙張,並將共54張寫上「光時」、「唔好投票」等字句的紙張,自住所拋出到公眾地方。國安處於涉案紙張上找到地盤工指紋,將其拘捕。地盤工早前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並非即興犯案,選擇在特別日子將針對性句子剪成碎塊拋出單位,屬有預謀有計畫,終判處他監禁10個月。

全職變散工收入銳減不懂排解情緒而犯案

辯方求情指,背景報告顯示被告學識不高,擔任建築工人,原本收入穩定,足以維持自己及女兒的生計,惟之前社會環境出現變化,包括社會事件及疫情,導致被告的就業機會減少,由全職變為散工,經常在家投閒置散。辯方續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不懂如何控制怨氣及抒發情緒,導致犯下本案,惟犯案後已深感後悔,亦想增進技能,以照顧家人。

房署表明會收回公屋單位家人感徬徨

辯方另稱,由於被告犯下本案,房屋署表示會收回被告的公屋單位,被告須向上訴委員會處理,奈何被告現還押中,只能依靠其女友轉告消息。辯方續指,被告因一時衝動犯下本案,導致其女友及女兒感到徬徨,惟被告僅將細小的紙張拋出單位,其舉動比在網上發布煽動言論的影響力較低,被告亦沒有任何煽動意圖,僅是一時的情緒發洩。被告因受網上貼文誤導才犯下本案,現已深感後悔,望法庭輕判。

被告黃振輝,承認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0月2日及2025年12月5日在香港,兩度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寫有陳述的紙張,將該等紙張從九龍觀塘安達邨禮達樓12樓某單位拋出公眾地方。


#good2#3    #bad#12  
標籤: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404/16/P201404160390.htm
2014
(一)倘公屋租約上部分認可成員(包括戶主)須於懲教署轄下的懲教院所服刑,根據租約條款,租戶需要盡快通知房屋署其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根據現行公屋政策,有關在囚人士的公屋租住資格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房委會不會因為租約上該單位部分認可成員(包括公屋戶主)須服刑而收回有關單位。

改咗例?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危害國家安全(如煽動、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或恐怖活動等)被定罪屬於性質極為嚴重的刑事罪行。因此,被法庭裁定國安罪名成立的公屋住戶,必定會面臨被強制遷出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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