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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訂附屬法例 刑事罪案經行政長官認定涉國安 即屬國安罪案
6 個回應
陳探

港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經仔細研究,特區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 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國安法附屬法例|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罪行

(1) 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 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2) 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立法會司法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今召開聯席會議討論上述事宜,全體議員獲邀參與相關討論。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出席。

港府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上述機制,能夠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區應儘早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在聽取委員意見後,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今次建議的《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的條文,並盡快就這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建議這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good2#8    #bad#31  
標籤:
捉到爆料條友就大鑊[sosad]


睇黎周天行有後台:O


而家小學係咪已經冇教三權分立嗰啲?_?




香港教育局於2020年通識科教科書審查中,將「三權分立」等內容從教材中刪除或修正。局方及特區政府明確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並非「三權分立」,而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

教育局長楊潤雄昨日於記者會回應指,「在香港是沒有三權分立」,不論九七前的制度,至九七後根據《基本法》的制度,都不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制度,強調「這些事實必須清楚在教科書中說出。」

教科書應回歸事實陳述,本港政制以行政主導,「基本法寫得清清楚楚」,不能單以四個字簡單概述,又指坊間或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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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dw [???]dw [???]dw

改左幾年


睇完新聞都唔係幾明[sosad]


假設有一個人叫阿明,他用電腦駭客技術攻擊了政府的數據庫。

第一部分:特首發證明書認定
原本,這可能只是一起普通的「非法取用電腦」刑事案。

實際操作: 特首看過報告後,認為阿明攻擊政府系統的目的是為了癱瘓政府運作,影響社會穩定。於是,特首簽發了一張「證明書」,上面寫著:「阿明這個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

結果: 有了這張證明書,阿明的案子立刻從「普通刑事案」升格為「國安案件」。警方可以扣留他更久、他很難獲得保釋,而且案件會由國安指定法官來審理。

第二部分:交替罪行一併視為國安罪
現在案件開審了。檢控官(控方)控告阿明兩條罪,一條是主罪,一條是備用的「交替罪行」:

主要控罪(國安罪名): 境外勢力間諜罪/危害國安的破壞行為。

交替控罪(普通罪名): 刑事損壞罪(即普通打破東西或搞壞電腦系統)。

為什麼要這樣告? 因為控方擔心,萬一法官最後覺得「阿明是間諜」的證據不夠強,如果不設備用罪名,阿明就會被無罪釋放。所以加上「刑事損壞」這條普通罪,確保就算間諜罪不成立,阿明搞壞電腦還是得坐牢

在「新法例」通過前:

如果法官最後說:「證據不足,阿明的間諜罪(國安罪)不成立!但他的確搞壞了電腦,所以刑事損壞罪(普通罪)成立。」

這時,阿明就只是個普通犯人。他服刑時可以因為行為良好獲得正常的假期減刑,很快就能出獄。

在「新法例」通過後:
因為這兩條罪是在同一個案子裡,只要主要控罪涉及國安,那條備用的「刑事損壞罪」也會被一併視為國安罪行。

結果就是:即使法官判阿明間諜罪不成立,只判他刑事損壞罪成立,阿明在坐牢時,依然必須套用「國安法」的超嚴格標準——他無法因為行為良好而輕易獲得假釋或減刑,必須關滿更長的時間。

From 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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