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60919yweb007說好「性教學」只愛撫不插入仍擦槍走火 女大生約砲怒告性侵判決出爐
發佈時間2026.09.20 11:00 臺北時間
男子阿國透過交友軟體Omi約砲女大生小美,雙方約定在摩鐵開房,可是只限愛撫和口交,小美甚至還傳訊向心儀對象探口風,透露對方想幫忙破處。沒想到最後阿國卻違反約定,仍實質發生性行為。
約砲說好不插入
判決顯示,阿國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大生小美,雖然阿國多次邀約上床,但小美因心有所屬而一度猶豫,不過最後還是心軟答應赴約。兩人於2023年7月2日在台南某家汽車旅館開房,出發前還說好這次只進行親密愛撫、親吻、口交以及手指等非插入式的行為。
問心儀男生約砲行不行
阿國雖然點頭掛保證絕對不會強行進入,小美還是不放心叮囑對方「你等等絕對不可以越線喔」,甚至追問對方有沒有準備好保險套。更讓人傻眼的是,小美還私下傳訊給心儀的男生探問跟陌生人約砲到底行不行,甚至在對話中大方透露阿國人挺紳士,對方主動提議要幫忙破處,好讓她多點性經驗。
男方撩撥擦槍走火
雖然小美一開始只點頭答應親密愛撫,但阿國在現場仍不斷出言撩撥,溫柔勸誘她:「因為男生一定都會想要放進去」「你會想要、稍微忍一下嘛、慢慢熟悉」「但你之後還是要把棒棒放進去」,小美雖然一度退讓表示可用手指試試看,並強調會痛的話就會告訴阿國,但兩人最後還是擦槍走火發生了實質性關係。
傳訊套話提性侵
事後小美刻意傳訊給阿國套話,「你為甚麼那時候突然想用棒棒放進來,不是原本說最多手指嗎?我有點忘了,我那時候有反對吧」,阿國則老實回應當時氣氛水到渠成得很自然,小美聽了僅回覆自己有點記不清,接著又刻意提到「我不是跟你說不要用破,我很痛」,最後跟同學朋友一番討論後,小美決定對阿國提出性侵告訴。
男方強調沒強迫
對此,阿國喊冤否認性侵,強調兩人一開始確實只有接吻、口交和手指接觸,但在戴上保險套準備進行下一步前,他有特地詢問過對方的意願,小美當時也同意試試看,過程中他更隨時留意並關心女方會不會痛。事後兩人還一起洗鴛鴦浴,相擁休息,他還騎著機車一路把小美平安送回家。
法院判決
台南地院審理,法官檢視對話與相關事證後,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男方違反意願,所以判決阿國無罪,上訴至台南高分院仍遭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NHM%2c113%2c%e8%bb%8d%e4%be%b5%e4%b8%8a%e8%a8%b4%2c4%2c20250226%2c1&ot=in
六、本件應審究者,係被告有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A女意願強行以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內?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為目前檢察官提出的積極證據,尚無法使法院達到確信、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認定被告有妨害性自主犯行,理由如下:
㈠年輕男女雙方相約進行性行為,雖然一開始約定不能進行特定的性行為,然如果開始的親熱行為順暢,途中一時情慾升高,雙方明示或默示同意嘗試進一步的性交行為,此乃符合經驗法則的事情。
本案依據被告與A女在網路通訊軟體的對話(偵查卷第29頁以下),被告於7月2日在網路上不斷邀請A女進行性交行為,A女當時因為另有喜歡的人(下稱甲男),且沒有與他人有性器官接合的經驗,也想詢問甲男的意見(第44頁反面),態度上顯得猶豫不定,最後在被告的遊說之下,僅同意與被告為愛撫、親吻、口交、手指插入等行為,被告雖也表示同意尊重A女的意願,不會對A女為性器官接合的行為(第51頁、第53頁正反面),最後雙方決定見面之前,A女雖然也曾在網路提醒被告稱「你等等絕對不可以越線喔」(第62頁反面)。然而,A女在起初考慮是否和被告相約進行性行為的時候,曾詢問被告是否會一併負責「保險套」,被告回答稱「對啊,保險套我也負責的呢」(偵卷第41頁反面)。
A女傳訊詢問甲男意見時,曾向甲男表示「被告蠻紳士的,他說他想幫我破,讓我至少有個經驗...」(第44頁反面)。被告於A女最後表示同意相約到汽車旅館性交,但僅同意進行性器官交合以外的性行為後,仍持續挑逗、誘惑A女稱:「但你之後還是要把棒棒放進去」、「你會想要稍微忍一下嘛、慢慢熟悉(A女回稱:可以手指試試)」、「因為男生一定都會想要放進去(A女回稱:「沒事,就試試看,我會痛就跟你說」(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可見A女對於被告最終還是想要與其發生性器官交合的性行為,乃有預見。
而A女在原審也坦承當日部分情形稱:被告前後有2次想要以性器插入,因而有前後2次戴保險套的行為,伊沒有詢問被告為何要戴保險套等情(原審卷第188頁)。加上前開所述,年輕男女做愛到中途,因情慾升高,雙方明示或默示同意嘗試進一步的性交行為,乃有可能。則被告辯稱:伊與A女接吻、撫摸、口交後,伊想要將性器插入A女性器,事先有詢問A女,A女表示可以試試等語,尚非無據。
㈢又A女於7月9日19時31分主動傳訊被告稱「嗨,我那天真的很痛,我覺得很難過」,另與高中同學於7月9日下午5時26分開始之對話中,才確認要對被告提告,並表示「在蒐證」、「現在在套他話」時(偵卷第151反面、153頁A女高中同學證詞參照,對話紀錄見偵查卷第75頁以下),A女才在7月9日21時04分以後開始質疑被告案發當天違反其意願為插入行為(偵卷第67頁以下),然被告面對A女故意詢問稱「你為甚麼那時候突然想用棒棒放進來,不是原本說最多手指嗎?我有點忘了,我那時候有反對吧」,被告也沒有承認自己未經A女同意而插入,表示依照當時的情狀自己是很自然地插入等意思的話語,
A女則回稱「我有點忘了」,並再次故意對被告稱:「我不是跟你說不要用破,我很痛」,被告仍然沒有承認自己未經A女同意而插入,而是一如往常的繼續與A女閒聊(偵查卷第68頁反面以下),被告想要再約A女外出做愛,A女拒絕,被告納悶問:「不是還可以再一次嗎」,A女故意對被告稱:「你那次都沒遵守約定了,為什麼我還要再跟你出門」、「我記得我有明確告訴你不能用破處女膜對吧...」,被告後續只是納悶為何A女突然有這樣的態度改變,仍然沒有在對話中承認有對A女強制性交,或因此對A女表示歉意(第69頁以下)。因此,被告與A女於案發後的對話內容,仍不能佐證被告有對A女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