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國正被一波抗議浪潮席卷,法國社群媒體上瘋傳多段疑似警察施暴的影片。在一段影片中,警察把一名男子打倒在地,隨後把已經失去意識的他拖走。另一段影片顯示,一名警察似乎在沒有受到任何挑釁的情況下,從背後抓住一名年輕男子,掐著他的脖子把他拖走。還有一段影片裡,一名年輕女子的手臂被反擰著拖走,痛得大聲尖叫。這些影片的真實性無法得到獨立核實。
人權組織再次批評法國警察,不僅是因為他們的執法手段,也是因為他們使用震爆彈和橡皮子彈。法國警察是歐洲武器裝備最精良的警察部隊之一。在過去幾周的學生抗議中,已有數名青少年因此受到改變一生的重傷:一人的一只手被炸掉,一人一只眼睛失明,另一人下頜骨折。
法國抗議規模擴大
上周六,法國有超過50萬人走上街頭,大多數人以和平方式抗議。他們批評公共部門削減開支和生活成本危機,並支持學生改善課堂條件的訴求。
暴徒趁機作亂,焚燒建築、搶劫商店、向警察投擲物品,給警察和其他應急部門造成了困難。
在周末這場抗議之前,高中生已經舉行了一系列抗議活動。他們用路障封堵校舍,抗議教師短缺,並要求修繕破敗的校舍設施。
本周末還將有更多抗議活動。法國政府表示,甚至會出動軍隊。
為戰爭打造的武器?
法國警察的武器庫比大多數歐洲國家都要龐大。例如,警察使用一種名為LBD-40的槍,用來發射橡皮子彈。
許多國家,比如英國和德國,大多不允許在抗議活動中使用橡皮子彈。在西班牙等一些歐洲國家,橡皮子彈有時也會被使用,但造成的傷害比法國少。
巴黎南大學犯罪學副教授楚卡拉(Anastassia Tsoukala)對德國之聲說:「這不是法國獨有的現象。但使用是有規定的,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即使你努力遵守規定,人也可能會移動,然後突然之間,他們就可能失去一只眼睛。所以這極其危險。」
法國警察經常使用催淚瓦斯,歐洲其他許多國家的警察也是如此。但在戰爭中,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等協議,使用催淚瓦斯實際上是被禁止的。
讓法國警察與其他國家警察不同的,是他們會使用震爆彈(也稱閃光彈、震撼彈或眩暈彈)。
楚卡拉說:「這些手榴彈含有大量爆炸物。從這個角度看,法國是獨一無二的。」
內政部長努涅斯(Laurent Nuñez)堅稱,警察使用的武器是「非致命性的」。然而,法國本國的《國內安全法典》卻把警方使用的部分裝備列為「戰爭物資」。
法國警察是歐盟「最殘暴」的?
警察使用這些武器在抗議活動中造成人員受傷,因此再次受到批評。那名一只眼睛失明的青少年,被懷疑是在近距離被LBD-40發射的橡皮子彈擊中。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CNRS)專門比較歐洲各國警察的研究員羅什(Sebastian Roché)說:「就人群管控而言,如果我們用示威者或人群中的死亡人數來衡量警察暴力,同時也用致殘案例的數量來衡量,那麼法國警察顯然是整個歐盟最殘暴的。」
他指出,要理解法國警察的裝備以及這些裝備今天的使用方式,需要看政治背景。
這位警察問題專家說:「政治當局可以自由決定警察的裝備。LBD剛引入(法國)警察部隊時,是給打擊有組織犯罪部門這樣的單位使用的。今天用於人群管控的,正是同一種武器。由此可以看出,法國政界人士對於我們能夠或者應該如何應對政治抗議的想法,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對抗還是降級
法國警察與其他國家警察的另一個不同在於執法方法。例如,德國警察原則上應該努力避免局勢升級。
羅什比較了2023年德國呂策拉特(Lützerath)的清場行動和同年法國聖索利訥(Sainte-Soline)更具攻擊性的做法。兩地發生的都是環保抗議。
「在呂策拉特,警方動用了警犬,有一些人受傷,但雙方的重傷人數都少得多。在聖索利訥,當局派出了憲兵,他們大量使用了LBD和手榴彈。警察和示威者中都有人受重傷,兩名抗議者陷入昏迷。」
警察何時可以使用武力?
根據聯合國制定的國際標准,執法人員使用武力「應當是例外情況」,只限於「預防犯罪」或「依法逮捕」的情形。任何武力的使用都應遵循「相稱原則」,也就是說,不能超出實現目標所必需的程度。
法國內政部長努涅斯在接受電台采訪時堅稱,在這次抗議中,警察基本上遵守了這一原則。這項原則也寫入了法國法律。
然而,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形容警方對這次抗議的回應「不相稱」,並呼籲法國當局「履行其人權義務」。
法國人權聯盟譴責當局對高中生抗議運動的「暴力鎮壓」。
內政部長努涅斯周二在馬賽表示:「要控制住所有不同的群體非常復雜。警察做得很好,由於他們的投入,許多犯罪得以避免。」
專家們對警方的行動提出了批評。
楚卡拉說:「公共秩序要服從於人的生命和安全。作為一名法學家,我應該說,這是一個不容商量的價值。」
監督不如英國和丹麥
法國警察沒有獨立的監督機構,只有一個名為「國家警察總監察局」(IGPN)的內部部門,可以在出問題時進行調查。IGPN表示,自最近這波抗議開始以來,它已立案調查至少40起案件。
英國和丹麥等國則采用不同的方式調查相關事件,由獨立的監督機構負責。不過,楚卡拉批評說,在整個歐洲,涉及警察的事件發生後,處理都過於寬松,而且缺乏透明度。
她說:「他們被判無罪,或者只受到極輕的處罰。恐怕這就是整個歐洲處理警察暴力案件的標准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