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向臨牀心理學家承認,他只為求性目的而拍「短散拖」,又承認同時可與 6 至 7 人拍拖,會特別尋找年紀輕的少女,案中未成年少女只佔他性伴侶的小部分(the underage vicitims only represented a small portion of the overall sex-partners)。
他亦稱,享受在短時間內取得少女信任、操控她們的快感。臨牀心理學家認為他重犯風險是中等偏高,對他能更生不感樂觀,因被告不認知自己的錯誤。
官再引精神科報告,稱專家指被告重犯風險高,因他對事主們毫不同情,也不尊重事主,例如會稱事主為「嗰條女」。專家特別提到,當說起女童 X 自殺時,被告不曾表現出哀傷。
官斥被告無悔意 有尋變態性歡愉跡象官又說,法庭判刑時須考慮被告涉預謀犯案、違反誠信,法庭須保護年幼人士,免受被告這類人傷害,遂以各事主所涉控罪為一個組別順序判刑,最後再調整總刑期為 10 年,詳見下表:

官先處理牽涉事主 A 的控罪,指被告刻意選擇坐在巴士上層後座摸她,事主受驚想叫喊時遭被告掩嘴。待 A 原諒被告後,被告得寸進尺,企圖在時鐘酒店內強姦她,某程度上被告已算是得逞,因事主感到私處疼痛,若非事主頑強抵抗,相信被告已完全插入,因此即使被告被控「企圖強姦」,其實與實質強姦無異,唯一分別是事主沒懷孕或性病風險,但這次事主再原諒他後,被告仍沒汲取教訓,再要求事主拍洗澡片和與他性交。
至於事主 Z,官指她是第二名「對象」(target),猥褻侵犯的案情相對較 A 面對的略輕,但被告依然涉預謀犯案、違反誠信。而第三名「對象」事主 Y,其案情介乎在 A 和 Z 之間。
至於 X,官明言「企圖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最高刑罰只有 5 年,在其眼中是「過份地輕」(that in my view is unduly light)。他指,同一控罪若事主為 13 歲,最高可判囚終身,但 X 案發時 14 歲,令人不禁質疑,為何在 13 歲與 14 歲之間劃下如此界線(one therefore wonder, such a line between such an age of 13 and 14)。
官續說,被告精心策劃與 X 的非法性行為,或導致 X 承受極大羞恥、壓力,更或令她在事發後 2 周跳樓自殺,稱這不難令人想像,事件對於事主的家人尤其她的媽媽,帶來如何難以言喻的傷痛,直言法庭看不到會有比這更嚴重的個案,故就「企圖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以最高刑罰、監禁 5 年為量刑起點。
至於管有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官指物品分類上屬第一級,而製作一般較管有嚴重,但因製作數量較少,故量刑起點與管有罪看齊。翻查資料,兒童情色物品分成四級,第一級屬嚴重程度最低,有顯示色情動作但沒有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