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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男5度性侵未滿16歲少女重判10個月,香港5男同肥婆做愛單野個刑期值得參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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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玄

南投一名少女透過父親認識楊姓男子,未料楊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竟先後在汽車旅館、溪邊車上及住處等處,5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刑事部分楊男被判應執行10月,少女及母親另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南投地院審理後,判楊男應賠少女45萬元、少女之母15萬元,共6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是少女父親的友人,明知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行為之各別犯意,自112年3、4月間起至113年10月20日止,先後在汽車旅館、名間鄉某溪邊自小客車上及楊男住處等地,以陰莖插入少女陰道等方式,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共5次。

全案經少女及母親報警提告,刑事部分,南投地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5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個4月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少女及母親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楊男求償。

民事庭審理時,楊男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爭執,法官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視同自認。法官認為,貞操權是保護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的自主決定權,未滿16歲之人心智發育未臻健全,對性交行為欠缺完全性自主判斷能力,即使得其允諾,仍構成侵害其身體權、性自主決定自由權及貞操權。

法官指出,楊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仍與其發生性行為,故意不法侵害少女貞操權且情節重大,少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有理由;少女之母基於親子天性及依法對少女有保護教養義務,因楊男行為必須付出加倍心力導正少女身心發展及價值觀,其保護教養權利也受不法侵害,同樣可請求賠償。

法官認為,楊男對尚在成長發育中的少女身心正常發展造成不良傷害,影響少女日後正確性觀念建立及健全人格發展,少女精神上所受身心創傷非輕;少女之母為少女學業、事業、婚姻、家庭憂心,精神也備受煎熬,審酌兩造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加害情形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少女請求45萬元、少女之母請求1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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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


台灣女女女完真係我交錢不就行了嗎[bomb] [bo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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