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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歲男文員與13歲女童性交 官考慮雙方年齡差距 僅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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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粉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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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男文員於前年與一名當時13歲的女童X性交,文員其後被捕,並被控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告早前承認控罪,但稱案發時相信女事主已年滿16歲,區院法官葉佐文早前以「紐頓聆訊」形式開庭處理此爭議後信立被告說法。案件今日(5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葉官引述案例指出如事主外貌看上去比實際年齡成熟可構成強烈的求情理由,本案事主當時的外貌不算成熟,故這不足以構成強烈求情理由;而X案發時13歲,其年齡比被告少上許多,本案情節嚴重,終判被告囚4個月。


#good2#0    #ba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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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鄧文廸(現36歲,報稱文員)被控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2024年11月3日與時年13歲女童X發生性行為。案情指,X案發時為13歲,她與男子劉澄宇於2023年認識,而該劉與鄧為朋友關係。鄧知道劉與X是朋友,他透過社交軟件接觸X,而兩人的聊天紀錄顯示,X曾發訊息向被告人說自己要「放學」和「考試」。案發當晚,X登上鄧的私家車,鄧將車駛至某地停泊,然後脫下她的褲子,兩人在車內發生性行為,而鄧沒有使用安全套。鄧事後駕車送X回家。鄧於同年12月6日被捕,他在警誡下稱「條女同我講佢07年08年出世。」

葉官引述被告背景指出,鄧現年36歲,沒有案底,其生活健康規律,而辯方求情指本次犯案為一次性失足行為,鄧與X基本上不熟,本案不涉及破壞誠信或剝削等,而X沒有因本案受到不能逆轉的精神創傷。葉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出如事主外貌看上去比實際年齡成熟可構成強烈的求情理由,而他在審訊期間看過X在控罪相關時間的照片,其外貌不算成熟,故這不足以構成強烈求情理由;而X案發時13歲,其年齡比被告少上許多。本案情節嚴重,社會服務令並非適當選項,另就案情及鄧個人情況也沒有緩刑因素,終判被告囚4個月。

葉官早前頒下判詞,指鄧當時從劉口中得知X是其女友,加上X與鄧言談間所說的事令他有先入為主的印象,以為X已滿16歲。而鄧亦稱其後因遭劉及X勒索而報案,如他並非主觀以為X已滿16歲理應不會報案,故信立鄧案發時主觀上認為X已滿16歲。

案件編號:DCCC 84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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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黃腳雞:~(lm


鄧亦稱其後因遭劉及X勒索而報案,如他並非主觀以為X已滿16歲理應不會報案,故信立鄧案發時主觀上認為X已滿16歲。


咁紅字呢單呢?


鄧亦稱其後因遭劉及X勒索而報案,如他並非主觀以為X已滿16歲理應不會報案,故信立鄧案發時主觀上認為X已滿16歲。


咁紅字呢單呢?

???

唔俾個男嘅弱智嘅?

唔俾個男想攬炒?

理由都幫條友作埋咁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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