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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1]獸父侵犯12歲女隔衣摸胸部2秒鐘! 法官重判坐牢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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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秋岳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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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一名40多歲的父親趁著一雙兒女在客廳玩耍時,竟伸出狼爪隔著衣服撫摸未滿12歲親生女兒的胸部。雖然犯行時間僅短短2秒鐘,且被告事後全盤盤認罪,辯稱是「下床不小心碰到」,但台南地方法院仍認定其動作明顯與常人不慎觸碰的常態有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從重判刑8個月,讓這名惡父為這「惡劣的2秒鐘」付出坐牢的慘痛代價。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狼父與一對未成年的兒女同住在台南市某社區。民國114年8月12日晚間10時許,就讀國小的女兒與哥哥在客廳玩耍。不料,坐在木椅上的父親竟色心大起,趁著女兒不備,突然伸出右手,隔著短袖上衣強行撫摸對方的胸部。女兒當場嚇得厲聲拒絕,狼父才將手移開。

受害的女兒隱忍多時,直到社工前往其家中進行例行性家庭訪視、關心親子互動時,女兒才在成人的引導下吐露實情,並表示當時因極度害怕,還刻意用紙筆將受辱日期寫下。隨後,社工與被害人的姑姑、姑丈連忙協助報警,全案因而東窗事發。

台南地院審理時,狼父矢口否認有任何性騷擾意圖,厚顏辯稱當時客廳沒有開燈,自己係因睡在客廳木椅準備下床時,「不小心」才碰到女兒的胸部,企圖脫罪。

不過,法官傳喚被害人的哥哥、姑姑與姑丈出庭作證,並勾稽女兒親手繪製的客廳平面圖、社工訪視紀錄等多項事證後,在判決書中嚴詞抨擊,被告觸碰女性私密部位的方式,明顯與一般人不小心碰到的肢體動作大相逕庭,足見其根本是故意猥褻,辯詞全是事後卸責之詞,完全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人父,本應對幼女善盡保護教養之責,使其在健全環境中成長,竟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幼女身心發育與人格發展,造成被害人極大的心理創傷與噁心感,加上被告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至今未取得女兒諒解,因此認定其行徑不宜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依法重判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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