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會員可[按此]登入。未成為會員可[按此]註冊。
[公司模式 - 開]  [懷舊模式 - 開] 
[Youtube 預覽 - 關]  [大字型]  [小字型]

您現在聚腳在 時事台內。

跳至第 頁

發起人
涉非法助移英客戶提早領取強積金 保險代理串謀詐騙等6罪成
1 個回應
Siriso†Hali

時任富衛保險代理被指向客戶收取報酬,以協助移英港人客戶偽造永久定居非洲或中國的證明文件及虛假法定聲明,以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MPF),涉款共約460萬港元。案件周四(22日)在區域法院裁決,保險代理被裁定4項串謀詐騙及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須還押候判,連同3名已認罪被告一併處理求情及判刑;同案不認罪客戶則被裁定串謀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罪罪名不成立。

本案由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經調查而揭發,共涉5名被告,分別為罪成的被告黃錦輝(現年37歲),案發時為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富衛)時任保險代理,另涉及4名客戶被告麥國沛(50歲)、顏漢偉(51歲)、何遠文(42歲)及李芷君(49歲)。5人被控5項串謀詐騙罪及5項使用虛假文書罪。麥國沛、顏漢偉及李芷君早前承認共1項串謀詐騙罪及3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一直獲准保釋候判,將一併於11月5日作求情及在11月26日判刑。

首被告保險代理黃錦輝4項串謀詐騙、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成、1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脫;而第四被告,即案中客戶何遠文各被控的1項串謀詐騙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均罪脫;法官同時撤銷首被告保釋,須即時還柙候判,早前認罪的3名被告就續准保釋。

根據溫官判下的判詞,指出在案發時首被告為「富衛」的持牌保險中介人,而「富衛」與「永明金融」達成策略夥伴協議,「富衛」的代理人可推銷「永明信託」的強積金計劃。積金局於2021年宣佈,不承認以BN(O)或BN(O)所衍生的證明文件申請提早領回強積金,故「永明」亦不會接受。



法官質疑首被告提及的「助理」不存在

溫官在書面判詞分析,4名獲免予起訴的首被告客人,以及認罪後以污點證人身分作供的第二、第五被告,均可能為個人利益作供,因此法庭格外審慎評估其可信性,在小心考慮4人證供後,認為其證供清楚直接,態度率直,對事件細節描述詳盡,在盤問下完全不受動搖,證供與從首被告電腦內搜獲的文件證據及通訊紀錄吻合,認為他們若非說出事實,證供不可能與上述證物完全吻合,互相支持,故接納其證供誠實可靠。法庭再三考慮兩名污點證人可能誇大或捏造證供以求輕判,認為兩人可信。

首被告否認使用虛假文件或知悉涉案假文書,供稱不法行為由前助理「阿浩」安排處理,惟他無法供出前助理全名、電話號碼等資料,亦沒有任何通訊紀錄,法庭斥說法「完全不可信」且與證供不符,認為唯一推論是所供稱的前助理不存在,指6名控方證人均透過首被告設立的「強積金分手村」群組聯絡,再轉到永明成為其客戶,希望由他協助提早取回強積金,質疑首被告怎會在各人成為其客戶後不聞不問,把涉及多份文件、須持續聯絡客人的申請,交予一名入職不久、連全名也不知道的助理。裁定首被告必然處理4名控方證人及第二、第三、第五被告合共7人的提早領取強積金申請。多名申請人交給他的法定聲明只填了一半,永明收到的版本卻附有虛假律師簽署,唯一合理推論是首被告製作虛假聲明並提出申請。


#good2#0    #bad#0  
標籤:
判詞又指,首被告一直知道申請人身處英國,無移居內地計劃。因為他若不知情,便毋須準備虛假法定聲明;法庭亦認為他必然知道相關內地租約及僱傭合約屬虛假文件,最終就首被告涉及7名申請人的4項串謀詐騙罪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裁定罪成。



第四被告父親在大陸有物業成脫罪關鍵

至於不認罪的第四被告客戶,案中涉及跟首被告各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判詞分析第四被告供稱,公司要求他在尚未確認會否調職內地前提供住址證明,惟法庭認為此說法不合常理,因他當時身處英國,不可能在調職未定前便租住內地房屋。惟因第四被告父親確在內地持有物業,且無證據反駁該物業距其深圳公司辦公室不遠,認為第四被告與父親訂立租約並非不合理,也屬合法;若需提供內地租約,他大可如實租用父親物業,毋須冒險填寫假地址,而租約亦確由父親簽署。綜合第四被告及其父母的證供,法庭雖「並非完全相信填錯地址的說法」,但不能排除可能屬實,故裁定故針對第一、第四被告的一項虛假文書罪名不成立。

至於串謀詐騙罪,第四被告稱只填寫半份聲明,沒有指示首被告完成申請。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排除有關可能,文件證據亦無明確指向。雖然第四被告在申請前預先付費「非常可疑」,只填寫半份聲明亦不合理及沒有必要,但按中介人指示預填文件非全無可能,且有證據顯示首被告曾要求其他申請人採取同樣做法,故總結認為第四被告行為雖可疑,但不足以證明他知悉有人會使用虛假法定聲明代其申請,就該項串謀詐騙罪裁定首被告罪成、第四被告則罪名不成立。

至於涉及第七控方證人的另一項串謀詐騙罪,辯方作出中段陳詞,指證人案發時尚未決定移民方式,並表明不會採用非法途徑;法庭同意證供不足以支持控罪,裁定表證不成立,控罪獲撤銷。

案件編號:DCCC985/2024


跳至第 頁



  快速回覆 - 輸入以下項目

本討論區現只接受會員張貼文章,本站會員請先登入。非會員人仕,您可以按此加入為新會員,費用全免,並可享用其他會員服務。


上次光臨時間: 29/10/2026 16:34
今天貼文總數: 453 | 累積文章數目: 7,539,330

聯絡我們 |  服務條款 |  私隱政策
Copyright © 2026 HKGold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