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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妻要求「開放式關係」遭拒 仍帶不同男返家、露營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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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井皆空

2026-10-04 12:03 聯合報/ 記者 袁志豪 /台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793648

梁姓職業軍人提告指控妻子婚後要求「開放式關係」,他拒絕後,妻子仍與兩名男子曖昧往來,將一人帶回住家同睡,跟另一人露營過夜、發生性行為,求償80萬元;法院認定妻子與兩男的互動均逾越正常朋友分際,判妻子與一男連帶賠償10萬元,與另一男連帶賠償20萬元。可上訴。

梁姓男子提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他與妻子2024年5月結婚,婚後住在台南市東區,因輪值營區經常不在家,去年8月,妻子突然提出希望婚姻改採「開放式關係」,他拒絕並追問原因,妻子不願說明;事後從妻子手機發現她常與兩名男子聊天,質問並表明無法接受。

梁指出,妻子雖承諾刪除聯繫方式,卻仍持續不正常交往,妻子曾帶其中一男回兩人婚後住家親暱依偎睡覺,被他發現後,該男子仍明目張膽約會,以譏諷言語跟妻子調情;妻子還與另一男單獨前往新竹露營、發生性行為,以通訊軟體Line打情罵俏、傳送曖昧鹹濕對話,分別要求連帶賠償30萬元、50萬元。

妻子主張,她婚前就認識兩男,部分對話沒有日期,不能證明發生在婚後;其中一男所說「肉體支付」只是開玩笑,她已拒絕,對方也沒有到住家。與另一男的事與對話是在結婚前,她另指丈夫也在社群媒體刊登談戀愛訊息、與不同異性親密對話,主張以自身所受配偶權損害抵銷。

其中一男辯稱,他與梁妻只是網友,僅在她家樓下咖啡廳見過一次,沒有親密行為,也不是男女朋友;另一男則稱只見過梁妻三次,不知道她已婚,並質疑梁取得對話紀錄可能違反個資法與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正當性而無效,不應作為證據。

台南地院指出,第一名男子曾詢問能否到梁妻家睡沙發、吹冷氣,並稱可用「肉體支付」電費;梁妻回覆「我老公在家」,男方仍催促「趕快離一離」,梁妻回「我提了啊,然後他一直不知所云」,足見兩人互動並非在婚前發生,男子明知她已婚,仍有逾越朋友往來分際的曖昧互動。

不過,梁提出妻子向友人傳送男子躺在沙發的照片,還稱「他現在在我旁邊」、「本人是帥的,瘋掉」,友人勸她「帶回家不好啦,認真渣女行為啦」,因梁無法證明照片中男子到他住處睡覺就是指控的男子,法院不予採信。

至於另一男傳訊給梁妻「你要把我藏好喔」、「我只跟你共享身體」、「想我還是想要」,梁妻則回「我會保護好你的」、「這樣沒有多陪你是不是我失責」、「都想,可惡」等訊息,足認兩人共同出遊過夜且發生性行為,男方明知她已婚,所辯均無可採。

至於對話紀錄,法院考量婚外情往來具有高度隱密性,受害配偶舉證困難,經權衡認定本案使用情況未逾比例原則,可以採為證據;法院審酌,妻子不能以丈夫與其他異性親密對話,正當化自身婚外往來,故意侵權所負賠償責任也不得抵銷,判妻子與兩男分別連帶賠償10萬元、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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