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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港府擬訂附屬法例 刑事罪案經行政長官認定涉國安 即屬國安罪案
124 個回應
陳探

港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經仔細研究,特區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 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國安法附屬法例|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安罪行

(1) 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 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2) 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立法會司法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今召開聯席會議討論上述事宜,全體議員獲邀參與相關討論。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出席。

港府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上述機制,能夠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區應儘早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在聽取委員意見後,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今次建議的《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的條文,並盡快就這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建議這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good2#8    #bad#31  
標籤:
是的長官


支持


唔係不嬲都係咁咩 #love#


哈,哈,精彩 比 d掌聲~~


咁國安處夠唔夠錢呀,不如比埋金庫佢地直接拎錢啦:P


仲有民事呢? 定額罰款?港鐵附例?


唔係不嬲都係咁咩 #love#

有d唔同既,之前都扮下野叫法官判,依家我話你係就係啦#yup#


長官說了算


向超哥下跪


「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

幾時先會無?


食神好野


國安班法官都失業#love#


「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

幾時先會無?

點會無,美帝國主義亡我之心不死。所以無處不國安。


要法官同國安公處來做咩


合法交易亦屬違法

誠哥今鋪你仲唔冚家剷#bye# [shocking] [photo]


仲嫌香港未死得透徹:o)


https://upload.hkgolden.media/comment/3rhjl0hu.admwpyag3ad.202jqdzionf.2ev.jpg


莫須有法例#good# #good# #good#


第時危駕分三樣

特權 罰錢+社會服務令
正常 入冊2年
国安犯 最高終身O:-)


順便打擊走資下話?
冇錢還?走銀行過百億
肯定係国安啦:P :P :P

碼頭,住宅牠業,更加係国安啦

長和幾時除牌?:)


咁樣就易理解了~

根據政府今天(2026年6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最新附屬法例建議,答案是:是的,案件的法律定性與處理程序會全面「國安化」,但它不會取消原本的謀殺罪名,而是疊加或轉換為最高規格的國安案件來審理。

我們可以從「罪名本身」和「法律程序」兩個層面來看實質的變化:

1. 罪名不會消失,而是被定性為「危害國安罪行」
「謀殺」本身是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普通法刑事罪行。如果發生了這宗案件,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這項殺人行為的動機或實質影響「涉及國家安全」(例如屬於恐怖活動、意圖顛覆、或受外國勢力指使刺殺政治人物),那麼:

罪名不變:控罪書上依然會寫「謀殺罪」。

定性改變:因為特首的證明書,這宗謀殺案會自動被界定為《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2. 案件處理程序的四大「顛覆性變化」
一旦被定性為國安案件,這宗謀殺案的審訊和羈押程序將不再適用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而是啟動國安法特有的嚴格機制:

極難獲得保釋:一般刑事案的保釋原則是「傾向批准保釋」;但國安案件適用《香港國安法》第 42 條的「嚴格保釋門檻」——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予保釋。这意味着被告幾乎百分之百會被長期還押。

指定法官審理:案件不能由隨機編配的法官審理,必須由行政長官指派的「國安法指定法官」負責審訊。

可能不設陪審團:香港的謀殺案傳統上必須由高等法院的陪審團共同聆訊。但如果定性為國安案件,律政司司長可以引用《香港國安法》第 46 條發出證書,以「保護國家秘密」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指定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

執法部門與權力不同:調查此案的可能不再是普通的警區重案組,而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他們將享有國安法賦予的特殊權力(如在特定特殊情況下無手令搜查、限制離境、凍結財產,以及根據最新修訂要求相關網絡平台刪除言論等)。

3. 最新的「交替控罪」漏洞被堵塞
這次政府提交的附屬法例特別強調了一點:如果控方在控告你「謀殺(危害國安)」的同時,為了保險起見,加了一條交替控罪(例如「誤殺」或「串謀傷人」),這條交替控罪也會被自動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被告無法透過爭辯「我只是傷人不是國安」來逃避上述的國安程序。

一句話總結:
罪名依然是謀殺,但由於特首發出了證明書,這宗案件會被直接套用《香港國安法》的框架,失去陪審團、失去常規保釋機會,並由指定法官進行審判。


裝阿婆沖涼 [sosad2]lm


踢爆人用公數爆房條友小心啲[sosad]al


長官算唔算勁過今上?
雖然今上都係想點就點
但暫時都無寫到出面話朕即法律
而家呢條講明係我覺得係你就係
而且直接寫入法律,長官果真係#adore#


:O :O :O

「公開高官偷情」在一般情況下,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起底罪」(即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

但是,如果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為這項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情況就會徹底改變:

直接定性為國安案:根據最新的附屬法例機制,一旦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該行為涉國安,這宗「起底案」在法律上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可能改控更嚴重的國安罪名:由於特首已經定性該行為涉及國安,控方(律政司)很可能不會只起訴你最高刑期只有 3 至 5 年的普通「起底罪」,而是會直接改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中的國安罪名。例如,如果政府認為你公開這份資料是為了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或脅迫官員,控方可能會直接控告你「間諜活動罪」(最高可判 14 年)或「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事項的資料罪」。

2. 即使維持「起底罪」,程序也已完全「國安化」
退一步來說,就算控方最終在起訴書上依然寫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起底罪」,但因為有特首的證明書在:

這宗「起底案」會被自動視為《國安條例》第 7(d) 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你將立刻失去普通刑事案的權利:不能輕易保釋(還押機率極高)、由國安指定法官審理、可能沒有陪審團,而且罪成進監獄後極難獲得良好表現減刑。

為什麼「高官偷情」會被認為涉及國家安全?
從執法與國安的角度來看,官方的邏輯通常是:高級官員(特別是掌握重要機密的官員)如果發生婚外情或不當性關係,極易成為外國情報機構或外部勢力勒索(Blackmail)、滲透或控制的對象。

因此,公開這類資訊,在政府眼中可能不單純是「八卦」或「侵害私隱」,而被視為是一場有預謀的、旨在打擊特區政府威信或配合境外勢力進行的政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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