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高官偷情」在一般情況下,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起底罪」(即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個人資料)。
但是,如果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為這項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情況就會徹底改變:
直接定性為國安案:根據最新的附屬法例機制,一旦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該行為涉國安,這宗「起底案」在法律上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可能改控更嚴重的國安罪名:由於特首已經定性該行為涉及國安,控方(律政司)很可能不會只起訴你最高刑期只有 3 至 5 年的普通「起底罪」,而是會直接改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中的國安罪名。例如,如果政府認為你公開這份資料是為了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或脅迫官員,控方可能會直接控告你「間諜活動罪」(最高可判 14 年)或「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事項的資料罪」。
2. 即使維持「起底罪」,程序也已完全「國安化」
退一步來說,就算控方最終在起訴書上依然寫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起底罪」,但因為有特首的證明書在:
這宗「起底案」會被自動視為《國安條例》第 7(d) 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你將立刻失去普通刑事案的權利:不能輕易保釋(還押機率極高)、由國安指定法官審理、可能沒有陪審團,而且罪成進監獄後極難獲得良好表現減刑。
為什麼「高官偷情」會被認為涉及國家安全?
從執法與國安的角度來看,官方的邏輯通常是:高級官員(特別是掌握重要機密的官員)如果發生婚外情或不當性關係,極易成為外國情報機構或外部勢力勒索(Blackmail)、滲透或控制的對象。
因此,公開這類資訊,在政府眼中可能不單純是「八卦」或「侵害私隱」,而被視為是一場有預謀的、旨在打擊特區政府威信或配合境外勢力進行的政治操作。